壟斷定價、反競爭行為及競爭政策 / 子課題

反競爭行為及競爭政策

Anti-competitive Behaviour and Competition Policy

掠奪性定價、聯合定價(卡特爾)、市場分割;香港《競爭條例》的兩大行為守則與執行機制。

核心考點 (Knowledge Groups)

1. 反競爭行為及競爭政策

考評提示:競爭條例的主要條款

  • 考評重點 掠奪性定價:廠商故意將價格壓低至低於成本,目的是驅逐競爭對手,之後再提高價格;判斷標準:價格是否持續低於邊際成本及是否有驅逐意圖。
  • 邏輯 卡特爾成員有動機「欺騙」:在協議價格下多生產 → 自己利潤更高(囚徒困境)→ 若所有成員都欺騙,卡特爾崩潰,回到競爭均衡。
  • 考評重點 第一行為守則:禁止損害競爭的協議(如固定價格、分割市場)。第二行為守則:禁止具有顯著市場力量的廠商濫用優勢(如掠奪性定價)。
  • 政策 香港《競爭條例》:只有具顯著市場力量的廠商實施掠奪性定價才屬違法;掠奪性定價與正常競爭性減價不同,後者基於效率提升,對消費者有利,不構成反競爭行為。

常見題型 · scoring points

試分析卡特爾為何難以長期維持。 [6分]
  • 卡特爾結構:成員協議限產提價 → 模擬壟斷者結果→ 按配額瓜分壟斷利潤。 (1分)
  • 欺騙誘因:若他人守規,單一成員偷偷增產 → 在協議高價下多賣 → 邊際利潤為正 → 囚徒困境結構。 (2分)
  • 崩潰機制:若所有成員均欺騙 → 總產量回升至競爭水平 → 價格回落 → 壟斷利潤消失。 (1分)
  • 外部壓力:成員數目↑ → 監察成本↑ → 卡特爾越難維持;香港《競爭條例》第一行為守則 → 提高法律風險。 (1分)
試解釋香港《競爭條例》的主要規定及執法機制。 [6分]
  • 第一行為守則:禁止損害競爭的協議(合謀定價、瓜分市場、限產、圍標)→ 屬嚴重反競爭行為 → 可直接罰款。 (2分)
  • 第二行為守則:禁止具相當市場權勢的廠商濫用優勢(掠奪性定價、搭售、拒絕供應)→ 排除競爭者。 (1分)
  • 背景:2012 年立法,2015 年 12 月 14 日全面生效 → 首次確立香港全面競爭法律框架。 (1分)
  • 執法: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 → 競爭事務審裁處裁決 → 最高罰款為違規年營業額 10%(以三年為上限)。 (1分)
試以OPEC為例,解釋卡特爾如何影響產量與價格,並分析其內在不穩定性。 [8分]
  • 運作機制:成員協議減產 → 總產量定於 MR = MC → 價格高於完全競爭水平 → 成員按配額瓜分壟斷利潤。 (2分)
  • OPEC 例子:成員國限制原油日產量 → 推高油價;2016 年減產協議 → 布蘭特油價由 $30 回升至 $60 以上。 (2分)
  • 不穩定性一(內部):他人守規時單一成員偷偷增產 → 高價下多賣 → 邊際利潤為正 → 囚徒困境 → 協議易崩潰。 (2分)
  • 不穩定性二(外部):新進入者(美國頁岩油)不受約束;長期 PED 上升(替代品發展);監察成本高 → 協議須重簽或瓦解。 (1分)
何謂掠奪性定價?試解釋其策略邏輯及為何競爭條例視之為濫用市場權勢行為。 [8分]
  • 定義:在位主導廠商暫時將 P 訂於 AVC 以下 → 短期承受虧損 → 迫使對手離場或嚇阻進入 → 事後加價回收損失。 (2分)
  • 策略邏輯:在位者口袋較深→ 能承受更長虧損期 → 對手先退出 → 市場回復壟斷結構 → 兩階段期望利潤為正。 (2分)
  • 競爭條例視角:屬第二行為守則「濫用市場權勢」→ 只有具相當市場權勢廠商才能實施 → 須證明 P < AVC + 排除競爭意圖。 (2分)
  • 判定困難:須區分「掠奪性」與「激烈但合法競爭」→ 競委會採 AVC/AAC 測試 + 意圖證據(內部文件、復價行為)綜合判斷。 (1分)
試解釋獨家經銷及搭售兩種縱向協議,並評估其反競爭效果。 [8分]
  • 獨家經銷:上游供應商要求零售商只銷售其產品 → 不得經銷對手貨品;例子:飲品供應商要求便利店只賣其品牌汽水。 (2分)
  • 搭售:廠商以 A 產品(具市場權勢)與 B 產品捆綁銷售 → 消費者須同時購買 B;例子:微軟將 IE 與 Windows 捆綁。 (2分)
  • 反競爭效果:兩者均提高對手進入成本→ 對手失去分銷渠道或被迫自行開發整套產品 → 長期競爭減少 → 價格上升。 (2分)
  • 正當理由抗辯:獨家經銷可減少搭便車 + 鼓勵零售商投資服務;搭售可節省交易成本 + 確保產品兼容 → 競爭條例採「合理分析」(rule of reason),非本身違法。 (1分)
試闡述香港《競爭條例》(2015年生效)的三大核心規定。 [6分]
  • 第一行為守則:禁止妨礙、限制或扭曲競爭的協議、經協調做法及決定 → 嚴重行為(合謀定價、瓜分市場、限產、圍標)→ 可直接罰款。 (2分)
  • 第二行為守則:禁止具備「相當程度市場權勢」的企業濫用其權勢排除競爭 → 包括掠奪性定價、拒絕供應、搭售、歧視性定價。 (1分)
  • 合併守則:現僅適用於持牌電訊業 → 禁止大幅減少香港市場競爭的合併;其他行業暫不受規管。 (1分)
  • 執法機構: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 → 競爭事務審裁處裁決 → 最高罰款為違規年營業額 10%(以三年為上限)。 (1分)
試以2020年競委會成功檢控海鮮供應商圍標學校午餐合約案為例,分析此案如何觸犯第一行為守則,並說明其對香港競爭政策的意義。 [8分]
  • 行為性質:數家供應商事先協議指定一家以高價中標 → 其餘投高價陪標 → 私下瓜分合約金額 → 典型「圍標」。 (2分)
  • 違規要件:構成競爭者之間橫向協議限制競爭 → 破壞招標制度的價格發現功能 → 學校採購成本高於競爭價格 → 損害家長/學生權益。 (2分)
  • 裁決意義:審裁處裁定違規並罰款 → 確立圍標為本地「直接違法」(per-se) → 無須證明實際損害 → 協議本身已足構成違規。 (2分)
  • 政策啟示:中小企合規意識不足 → 政府須加強合規教育 + 寬待政策鼓勵內部舉報 + 提高罰則 → 增強阻嚇。 (1分)
試介紹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的職權與執法機制。 [6分]
  • 成立背景:2013 年根據《競爭條例》設立 → 2015 年 12 月 14 日全面生效 → 首個跨行業競爭規管機構。 (1分)
  • 職權範圍:調查懷疑違反第一(反競爭協議)及第二(濫用市場權勢)行為守則的個案 + 公開教育業界。 (2分)
  • 執法程序:委員會調查 → 向競爭事務審裁處提出訴訟 → 最高罰款為違法期間年營業額 10%(最多三年)。 (1分)
  • 寬待政策:率先舉報違法者可獲減免 → 鼓勵卡特爾成員內部揭發 → 打破囚徒困境式沉默。 (1分)

壟斷定價、反競爭行為及競爭政策 其他子課題

關於本文:由 DSE 神器團隊整理,資料以香港考試及評核局(HKEAA)最新公佈為準,含歷屆考評建議引用。最後更新:2026 年 4 月。想隨時隨地溫習?下載 DSE 經濟神器 Ap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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