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SE 經濟 · Topic E1

壟斷定價、反競爭行為及競爭政策

Monopoly Pricing, Anti-competitive Behaviours and Competition Policy

選修課題一深入分析壟斷廠商的差別訂價策略、各種反競爭行為,以及香港《競爭條例》的主要規定與實施。

01

壟斷定價

Monopoly Pricing

簡單壟斷定價(MR=MC,P>MC,無謂損失);差別訂價(一、二、三級)的條件、效果與例子。

核心考點

1. 壟斷定價

考評提示:壟斷均衡與價格歧視

  • formula 簡單壟斷定價:廠商選擇令 MR = MC 的產量,再由需求曲線決定價格 → P > MC → 資源配置效率損失(無謂損失)。
  • formula MR = MC → 利潤最大化產量;此時 P > MC → 消費者願付 > 邊際成本仍未生產 → 社會總盈餘未達最大。
  • 考評重點 三級價格歧視條件:①廠商有定價能力 ②能夠區分不同消費群體 ③能防止套利(低價群體轉售)。
  • 邏輯 價格歧視 → 廠商對不同群體收取不同價格 → 提取更多消費者盈餘 → 廠商利潤↑;相對單一定價可能增加總產量、減少無謂損失,但對高價群體不利。

常見題型

試解釋簡單壟斷定價的機制及其效率含義。 [6分]
  • 壟斷廠商面對向下傾斜的需求曲線 → 選擇 MR = MC 的產量 Qm,再由 D 曲線決定價格 Pm。 (2分)
  • 均衡結果:P > MC → 部分願付價格高於邊際成本的消費者未獲供應 → 產生無謂損失。 (2分)
  • 與完全競爭比較 → 壟斷產量偏低、價格偏高 → 配置效率受損。 (1分)
試分析三級價格歧視的必要條件與經濟效果。 [6分]
  • 條件:廠商具市場權勢+ 可將買家按需求彈性分隔 + 不同組別 PED 不同 + 能防止套利。 (2分)
  • 效果:向 PED 低者收高價、PED 高者收低價 → 廠商利潤上升;CS 在彈性低組別下降,在彈性高組別上升。 (2分)
  • 社會效率:相對單一壟斷定價,總產量可能增加 → DWL 減少 → 配置效率改善。 (1分)
試分辨一級、二級及三級價格分歧,並各舉一香港例子說明。 [6分]
  • 一級(完全)價格分歧:向每名消費者收取其最高願付價 WTP → D = MR → 榨取全部 CS;例子:醫生/律師按客戶議價收費。 (2分)
  • 二級價格分歧:按購買數量或版本收費;例子:中電/港燈分階段電費、超市「買二送一」。 (1分)
  • 三級價格分歧:按可識別買家組別(年齡、時段、身分)收費;例子:港鐵長者/學生八達通優惠、戲院學生證半價。 (1分)
  • 共同先決條件:市場權勢 + 可分隔市場(不同 PED)+ 能防止轉售。 (1分)
試列出推行價格分歧的三個必要條件,並解釋為何MTR可成功實行而茶餐廳難以實行。 [6分]
  • 條件一:必須為價格制定者(面對向下傾斜 D)→ MTR 為壟斷者具定價權;茶餐廳面對激烈競爭 → 接近價格接受者。 (2分)
  • 條件二:能以低成本分隔不同 PED 的買家 → MTR 以實名長者/學生八達通識別;茶餐廳難以核實身分 → 識別成本高。 (1分)
  • 條件三:能防止低價市場轉售至高價市場→ 車票即時使用無法轉讓;茶餐廳食物易被轉手 → 無法防止套利。 (2分)
  • 結論:茶餐廳識別與防止轉售成本 > 歧視收益 → 淨收益為負 → 難以實施。 (1分)
試以圖輔助,比較單一定價壟斷者與完全價格分歧壟斷者在消費者盈餘、生產者盈餘及無謂損失上的差異。 [8分]
  • 圖示要求:兩圖須清楚標示 D、MR、MC、AC 曲線及 Pm/Qm、Pc/Qc → CS、PS、DWL 區域須以陰影區分。 (1分)
  • 單一定價:MR = MC → 訂 Qm、Pm > MC → CS = Pm 以上 D 以下三角形;PS = Pm 至 MC 矩形;DWL = Qm 至 Qc 間 D 與 MC 之差。 (2分)
  • 完全價格分歧:D = MR → 產量擴至 Qc→ CS = 0(全部被榨取);PS = D 與 MC 之間全部面積;DWL = 0。 (2分)
  • 效率:完全價格分歧 Q = Qc → 配置效率達社會最適;單一壟斷 Q < Qc → 產生 DWL。 (1分)
  • 分配:完全價格分歧下全部盈餘歸生產者 → 極度不公;爭議重點在公平而非效率。 (1分)
試解釋峰時定價的經濟邏輯,並以港鐵及電費分時定價為例評估其效率含意。 [8分]
  • 邏輯:需求具時段性 + 產能固定 → 高峰期 MC 上升(擠塞/機會成本)→ 高峰訂高價、離峰訂低價 → 符合 P = MC。 (2分)
  • 例子一(港鐵):離峰早鳥折扣 → 誘使高 PED 通勤者提前出行 → 高峰載客量下降 → 擠塞外部成本內部化。 (2分)
  • 例子二(中電/港燈):工商客戶分時電價 → 晚間離峰低價 → 削峰填谷→ 發電機組使用率上升。 (2分)
  • 效率評估:內部化擠塞外部性 + 提升產能利用 → DWL 減少;但價差過大 → 低收入者無法避峰 → 引致分配不公。 (1分)
戲院向學生提供半價門票。有人批評這是「剝削非學生」。試從經濟效率及消費者盈餘角度評估此論點。 [6分]
  • 識別:此屬三級價格分歧 → 學生(高 PED)與成人(低 PED)被分隔 → 學生證防止轉售。 (1分)
  • 效率:相比單一定價 → 更多原本不願付全價的學生入場(Q 上升)→ 產量更接近 P = MC → DWL 減少 → 配置效率上升。 (2分)
  • 消費者盈餘:學生 CS 上升(付較低價);成人價未必高於無分歧時之單一壟斷價 → 成人 CS 未必下降 → 總 CS + PS 通常上升。 (1分)
  • 評估:稱「剝削」不準確 → 學生若付不起全價則不會觀影 → 其盈餘為額外創造 → 可視為 Pareto 改善。 (1分)
試解釋自然壟斷下的定價兩難,並說明政府規管的處理方法。 [8分]
  • 自然壟斷特徵:規模經濟極大 → 長期 AC 持續下降 → 單一廠商生產成本最低(例:港鐵、煤氣、電網)。 (2分)
  • 困境:P = MC 時因 MC < AC → 廠商虧損須補貼;P = AC 時可收支平衡 → 但 P > MC → DWL 仍存 → 效率受損。 (2分)
  • 方案一(AC 定價):以 AC 訂價並容許正常利潤 → 避免虧損,實務可行;代價是仍有配置效率損失。 (1分)
  • 方案二(MC 定價 + 補貼):政府以稅收補貼差額 → 維持 P = MC → 配置效率最優;但財政代價高 + 補貼扭曲。 (1分)
  • 方案三(RPI−X 價格上限):容許每年加價 = RPI − X(效率改善係數)→ 廠商有誘因降成本以保留利潤。 (1分)
02

反競爭行為及競爭政策

Anti-competitive Behaviour and Competition Policy

掠奪性定價、聯合定價(卡特爾)、市場分割;香港《競爭條例》的兩大行為守則與執行機制。

核心考點

1. 反競爭行為及競爭政策

考評提示:競爭條例的主要條款

  • 考評重點 掠奪性定價:廠商故意將價格壓低至低於成本,目的是驅逐競爭對手,之後再提高價格;判斷標準:價格是否持續低於邊際成本及是否有驅逐意圖。
  • 邏輯 卡特爾成員有動機「欺騙」:在協議價格下多生產 → 自己利潤更高(囚徒困境)→ 若所有成員都欺騙,卡特爾崩潰,回到競爭均衡。
  • 考評重點 第一行為守則:禁止損害競爭的協議(如固定價格、分割市場)。第二行為守則:禁止具有顯著市場力量的廠商濫用優勢(如掠奪性定價)。
  • 政策 香港《競爭條例》:只有具顯著市場力量的廠商實施掠奪性定價才屬違法;掠奪性定價與正常競爭性減價不同,後者基於效率提升,對消費者有利,不構成反競爭行為。

常見題型

試分析卡特爾為何難以長期維持。 [6分]
  • 卡特爾結構:成員協議限產提價 → 模擬壟斷者結果→ 按配額瓜分壟斷利潤。 (1分)
  • 欺騙誘因:若他人守規,單一成員偷偷增產 → 在協議高價下多賣 → 邊際利潤為正 → 囚徒困境結構。 (2分)
  • 崩潰機制:若所有成員均欺騙 → 總產量回升至競爭水平 → 價格回落 → 壟斷利潤消失。 (1分)
  • 外部壓力:成員數目↑ → 監察成本↑ → 卡特爾越難維持;香港《競爭條例》第一行為守則 → 提高法律風險。 (1分)
試解釋香港《競爭條例》的主要規定及執法機制。 [6分]
  • 第一行為守則:禁止損害競爭的協議(合謀定價、瓜分市場、限產、圍標)→ 屬嚴重反競爭行為 → 可直接罰款。 (2分)
  • 第二行為守則:禁止具相當市場權勢的廠商濫用優勢(掠奪性定價、搭售、拒絕供應)→ 排除競爭者。 (1分)
  • 背景:2012 年立法,2015 年 12 月 14 日全面生效 → 首次確立香港全面競爭法律框架。 (1分)
  • 執法: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 → 競爭事務審裁處裁決 → 最高罰款為違規年營業額 10%(以三年為上限)。 (1分)
試以OPEC為例,解釋卡特爾如何影響產量與價格,並分析其內在不穩定性。 [8分]
  • 運作機制:成員協議減產 → 總產量定於 MR = MC → 價格高於完全競爭水平 → 成員按配額瓜分壟斷利潤。 (2分)
  • OPEC 例子:成員國限制原油日產量 → 推高油價;2016 年減產協議 → 布蘭特油價由 $30 回升至 $60 以上。 (2分)
  • 不穩定性一(內部):他人守規時單一成員偷偷增產 → 高價下多賣 → 邊際利潤為正 → 囚徒困境 → 協議易崩潰。 (2分)
  • 不穩定性二(外部):新進入者(美國頁岩油)不受約束;長期 PED 上升(替代品發展);監察成本高 → 協議須重簽或瓦解。 (1分)
何謂掠奪性定價?試解釋其策略邏輯及為何競爭條例視之為濫用市場權勢行為。 [8分]
  • 定義:在位主導廠商暫時將 P 訂於 AVC 以下 → 短期承受虧損 → 迫使對手離場或嚇阻進入 → 事後加價回收損失。 (2分)
  • 策略邏輯:在位者口袋較深→ 能承受更長虧損期 → 對手先退出 → 市場回復壟斷結構 → 兩階段期望利潤為正。 (2分)
  • 競爭條例視角:屬第二行為守則「濫用市場權勢」→ 只有具相當市場權勢廠商才能實施 → 須證明 P < AVC + 排除競爭意圖。 (2分)
  • 判定困難:須區分「掠奪性」與「激烈但合法競爭」→ 競委會採 AVC/AAC 測試 + 意圖證據(內部文件、復價行為)綜合判斷。 (1分)
試解釋獨家經銷及搭售兩種縱向協議,並評估其反競爭效果。 [8分]
  • 獨家經銷:上游供應商要求零售商只銷售其產品 → 不得經銷對手貨品;例子:飲品供應商要求便利店只賣其品牌汽水。 (2分)
  • 搭售:廠商以 A 產品(具市場權勢)與 B 產品捆綁銷售 → 消費者須同時購買 B;例子:微軟將 IE 與 Windows 捆綁。 (2分)
  • 反競爭效果:兩者均提高對手進入成本→ 對手失去分銷渠道或被迫自行開發整套產品 → 長期競爭減少 → 價格上升。 (2分)
  • 正當理由抗辯:獨家經銷可減少搭便車 + 鼓勵零售商投資服務;搭售可節省交易成本 + 確保產品兼容 → 競爭條例採「合理分析」(rule of reason),非本身違法。 (1分)
試闡述香港《競爭條例》(2015年生效)的三大核心規定。 [6分]
  • 第一行為守則:禁止妨礙、限制或扭曲競爭的協議、經協調做法及決定 → 嚴重行為(合謀定價、瓜分市場、限產、圍標)→ 可直接罰款。 (2分)
  • 第二行為守則:禁止具備「相當程度市場權勢」的企業濫用其權勢排除競爭 → 包括掠奪性定價、拒絕供應、搭售、歧視性定價。 (1分)
  • 合併守則:現僅適用於持牌電訊業 → 禁止大幅減少香港市場競爭的合併;其他行業暫不受規管。 (1分)
  • 執法機構:競爭事務委員會調查 → 競爭事務審裁處裁決 → 最高罰款為違規年營業額 10%(以三年為上限)。 (1分)
試以2020年競委會成功檢控海鮮供應商圍標學校午餐合約案為例,分析此案如何觸犯第一行為守則,並說明其對香港競爭政策的意義。 [8分]
  • 行為性質:數家供應商事先協議指定一家以高價中標 → 其餘投高價陪標 → 私下瓜分合約金額 → 典型「圍標」。 (2分)
  • 違規要件:構成競爭者之間橫向協議限制競爭 → 破壞招標制度的價格發現功能 → 學校採購成本高於競爭價格 → 損害家長/學生權益。 (2分)
  • 裁決意義:審裁處裁定違規並罰款 → 確立圍標為本地「直接違法」(per-se) → 無須證明實際損害 → 協議本身已足構成違規。 (2分)
  • 政策啟示:中小企合規意識不足 → 政府須加強合規教育 + 寬待政策鼓勵內部舉報 + 提高罰則 → 增強阻嚇。 (1分)
試介紹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的職權與執法機制。 [6分]
  • 成立背景:2013 年根據《競爭條例》設立 → 2015 年 12 月 14 日全面生效 → 首個跨行業競爭規管機構。 (1分)
  • 職權範圍:調查懷疑違反第一(反競爭協議)及第二(濫用市場權勢)行為守則的個案 + 公開教育業界。 (2分)
  • 執法程序:委員會調查 → 向競爭事務審裁處提出訴訟 → 最高罰款為違法期間年營業額 10%(最多三年)。 (1分)
  • 寬待政策:率先舉報違法者可獲減免 → 鼓勵卡特爾成員內部揭發 → 打破囚徒困境式沉默。 (1分)